结婚三年,女方竟然不知道自己领取的结婚证是假的。这是怎么一回事呢?近日,湖南省靖州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持假结婚证诉请“离婚”的案件,至此,一场婚姻闹剧划上了句点。
本案中,原告张纯平与被告罗宝贵于2006年相识后自由恋爱,尔后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原告张纯平怀孕。由于被告罗宝贵尚未达到法定婚龄,不能办理结婚证。2008年1 月18日,双方并没有共同到被告罗宝贵住所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而是由被告罗宝贵的家人托人办了两本假结婚证。直至将诉状递交到法院,原告还不知道结婚证是假的。2008年4 月4 日,原告张纯平生下一男孩佺佺。
张纯平生产后不久,便带着儿子同被告罗宝贵一起回到娘家生活。同居生活期间,被告罗宝贵对年幼的孩子疏于照料,且常因琐事打骂张纯平,在外生活作风不检点。2011年6 月17日,原告张纯平提起“离婚”诉讼,坚决要求与被告罗宝贵“离婚”,并要求孩子由其抚养,被告罗宝贵承担50% 的小孩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2008年1 月18日并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而本案涉讼的结婚证并非出自婚姻登记机关,且原、被告至今仍未补办,应属于同居关系。原、被告的同居关系不符合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情形,故原、被告的同居关系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本院在立案时将本案的案由确定为离婚纠纷显然不符合本案事实,应变更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原告主张的“离婚”诉讼,应予以驳回。原、被告同居期间共同生育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考虑到小孩年幼并一直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小孩身心健康的原则出发,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在庭审中放弃抚养费的主张,是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小孩佺佺随原告张纯平生活,由原告张纯平抚养。(文中涉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