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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向行为人履行义务 主张表见代理未获支持

  2011年8月14日,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因未向行为人履行义务,主张表见代理未获支持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由被告郎某某向原告陶某某支付所欠货款1994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

  原告陶某某于2009年在威信县扎西镇龙里村风洞口村民小组开办了一个砖厂,之后,原告之女婿罗某某参与经营至2009年10月。其间,被告郎某某与原告女婿接洽,在该砖厂购买了水泥、砖及沙,支付了部分款后下欠货款1994元。2010年3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款凭据,定于当年3月30日偿还。之后,被告未支付该款。原告遂向威信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994元。

  审理中,被告认为,砖厂虽是原告开办的,但被告购买砖及其他物品和支付货款均与原告的女婿接洽,后来已向原告的女婿履行了付款义务,只是付款时无付款依据,现原告的女婿已经外出打工,自己有理由相信原告的女婿有代理权,属表见代理。因原告表示要同其女婿打官司才叫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凭据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陶某某与其女婿罗某某虽在一起经营过砖厂,但自罗某某中途退出后,被告郎某某对其差欠该砖厂的货款向原告出具了欠款凭据,故能确认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同时,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将该款支付给了罗某某和向原告出具欠款凭证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994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被告的反驳主张,证据不充分,理由不成立,法院难以采纳。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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