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司考大纲新法解读: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011司考大纲新法解读: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011年1月6日 中国公证协会修订后重新发布)

  2010年12月28日,中国公证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通过了修订后的《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从司法考试的角度来讲,历年来法律职业道德部分较少涉及公证员的职业道德,而相对而言法官、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内容涉及较多。而今年首次将该修订后的《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纳入新增法规之中,应当受到考生的重视。被该准则所确立的“忠于法律、尽职履责,爱岗敬业、规范服务,加强修养、提高素质,廉洁自律、尊重同行”的新32字准则“考生应有有所把握。

  第五条 公证员应当自觉履行执业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更不能利用知悉的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司考命题角度分析】公证员也是法律从业人员,他与律师一样,也应当有保密的义务。基于其职务的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公证员应当树立廉洁自律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和与公证员职务、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司考命题角度分析】公证员与法官一样,也有廉洁的要求,但从规则的具体用语来看,明显要比对法官和检查官的相应用语更轻。考生应当注意司法考试可能采取混淆法条的规定方式,将法官和检察官的相关内容安插到公证员身上作为迷惑选项。但考生也不必死记硬背,可以通过轻重的程度来理解记忆。

  第二十五条 公证员不得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利用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

  (二)已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

  (三)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四)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司考命题角度分析】此部分内容与律师法中的相关内容区别记忆,以免被司法考生的移花接木行为所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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