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司考大纲新法解读:刑法修正案八
我国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全面修订了刑法。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和七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社会有关方面提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同时,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也要求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刑法作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改。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从整体上讲,本次刑法修订是历次修订动作最大的,共50条,2011年5月1日起生效。
此次修订与前几次修订最大的不同在于不仅仅是对于分则罪名的调整,更有许多总则部分内容的变化,这种变化对于刑法体系本身的影响是根本性的,对于司法考试试题的影响可以说是颠覆性的。如对特殊累犯的规定,原来只是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现在扩充到了对实施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不作为累犯;数罪并罚有期徒刑的期限的双重标准;减刑、假释的重要修改;同时一些新的罪名的增加,也给司法考试命题提供了更多更好的命题点,如危险驾驶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都是以前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而没有定性的问题,这次做出了具体规定,也给命题人提供了命题空间。
一、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司考命题角度分析】本条是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的关注。在刑事责任方面对“已满七十五岁”的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要注意其主观要件对量刑的影响: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如果是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是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将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司考命题角度分析】注意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根据犯罪人不同的表现作出三种不同的处置:减为无期、减为二十五年有期、执行死刑,同时要注意减刑时对刑期的规定。
三、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司考命题角度分析】注意累犯从重处罚的例外:一是过失犯罪;二是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是:1.实施前后两罪时犯罪人已满十八周岁;2.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3.前后两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4.后罪发生的时间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内。
四、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司考命题角度分析】修正案八扩大了特殊累犯的范围。特殊累犯只要求前后两罪的性质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对前后两罪判处的刑罚、后罪发生的时间都不作要求。
五、将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司考命题角度分析】注意修正案八对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提高了有期徒刑的上限,即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但没有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时,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注意修正案八将有期徒刑的上限由20年提高到25年。数罪中附加刑执行标准:种类相同,合并执行;种类不同,分别执行。
五、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司考命题角度分析】修正案八进一步明确缓刑适用条件,以利于操作。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1.适用对象:被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限制性条件: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3.实质性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缓刑适用的强制性规定是: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应当适用缓刑。宣告缓刑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判令缓刑考验期内的禁止事项,即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和接触特定的人。
六、将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司考命题角度分析】注意本条是为了使刑罚结构更加合理。对无期徒刑和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都做了合理的调整。
七、将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司考命题角度分析】假释的适用条件包括:1.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实质性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人民法院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3.限制性条件:累犯、因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4.执行刑期条件:有期徒刑须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无期徒刑须实际执行13年以上。
八、将刑法第一百零九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司考命题角度分析】叛逃是指背叛国家、逃奔国外或者是境外的行为,既包括擅自离开国内的工作岗位向国外、境外叛逃,也包括直接在国外的工作岗位向国外、境外的机构、组织叛逃。叛逃无论是主动实施还是在胁迫下被动实施,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修正案八取消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这一构成要件,就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是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无论是否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就构成叛逃罪。
九、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考命题角度分析】修正案八对一些严重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的犯罪单独列罪,定为危险驾驶罪。注意只要是醉酒驾驶的就构成危险驾驶罪,而飚车等危险驾驶的要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
十、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考命题角度分析】只要是生产、销售假药的,不管该假药是否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也不管生产的假药是否卖出,也不管消费者是否购买,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修正案八降低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入罪门槛,使该罪由危险犯变为行为犯。
十一、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司考命题角度分析】本条规定的是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构成本罪要求主观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修正案八规定了行贿的对象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对行贿人如果在被追诉前的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十二、将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司考命题角度分析】修正案八完善强迫交易罪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本罪的行为方式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进入、退出特定的经营领域的行为。此罪与抢劫罪的界限是行为人是否从事该种经营活动营利并有一定的交易发生。
十三、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考命题角度分析】该款是将一些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入罪,把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加以惩处。注意犯罪行为的方式不同构成不同的罪名:1.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2.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器官的无论是否经过其同意都构成本罪),以故意伤害罪论处;3.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定为侮辱尸体罪。
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命题角度分析】1.本款规定的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3.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的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4.盗窃罪与抢劫罪、抢夺罪的区别在于:盗窃罪是平和手段,后两者是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5.盗窃罪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在于:盗窃罪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后二者利用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6.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在于:是否转移占有。盗窃罪是把他人所有他人占有的财产,通过平和手段,变为自己所有。7.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便利。8.删除了盗窃罪判死刑的条款。
十五、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命题角度分析】1.在使用暴力威胁的方式敲诈勒索的情况下,本罪与抢劫罪极易混淆,其区别在于敲诈勒索罪不具备“两个当场”,即暴力行为与财物交付都在当场实现。2.在使用虚假的事实敲诈勒索的情形中,本罪极易与诈骗罪混淆,其区别点在于:诈骗是通过欺骗使他人自愿交付财物,而敲诈勒索是通过恐吓迫使他人交付财物。
十六、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司考命题角度分析】本款规定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其客观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单位也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并且实行“双罚制”。对于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如果能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司考命题角度分析】本条增加了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的责任,如果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进行归责。注意量刑情节不同,徇私舞弊的要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