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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考大纲新增法规命题角度分析:规范量刑意见

  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法规命题角度分析:规范量刑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010年9月13日发布 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法发[2010]35号

  《量刑程序意见》的出台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中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阶段性重大成果。其旨在通过将量刑程序纳入到刑事诉讼活动中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程序,公开量刑过程,实现公正目的。《意见》主要从两个方面对量刑程序予以了完善:一是明确了量刑建议权。法院应当允许并组织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就量刑问题发表量刑意见。二是规定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如在法庭调查阶段,可先就定罪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再就量刑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庭调查。这些规定,对我国的量刑程序性问题有了约束,有利于维护程序正义。 需要注意的是,《量刑程序意见》最大的亮点在于首次明确了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量刑建议的内容、量刑建议的方式以及量刑建议的变更问题,细化了程序性规定,为规范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提供了依据。

  第三条 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量刑建议书中一般应当载明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

  【司考命题角度分析】公诉人拥有量刑建议权,且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本条第一款是《意见》的突出亮点之一,其使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回归了其诉讼意义,明确了量刑建议是公诉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公诉机关就个案中被告人的量刑问题所提出的诉讼主张,这种诉讼职能第一次在立法文件中明确出现。本条第二款明确了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两种形式:(1)在通常情况下,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在“不派员出席法庭”和“简易程序案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2)在某些具体案件中,可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而不必单独成文,这是一种补充方式。此外,对量刑建议书中应当载明的事项也需有所了解。在量刑建议书中,应当明确出具该量刑建议的理由及依据。

  第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

  【司考命题角度分析】在人民检察院享有量刑建议权的同时,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有权提出量刑意见,这是量刑辩护权的体现。

  第六条 对于公诉案件,特别是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量刑建议有争议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司考命题角度分析】对于指定辩护,《刑事诉讼法解释》37~38条规定了三种应当指定辩护和七种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而对于38条中规定的公诉人出庭的案件,被告人因家庭困难等原因没有辩护人的情况,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主动指定。本条扩大了可以指定辩护的范围,增加了一种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其需要的条件有:(1)公诉案件,特别是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量刑建议有争议的案件;(2)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这一规定保障了被告人的良性辩护的权利。

  第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确定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

  第八条 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司考命题角度分析】第七条和第八条应当联系对比记忆,注意在具体案件中要分清况做决定。

  第九条 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查明有关的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司考命题角度分析】本条规定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情况下是否还需要对量刑事实进行法庭调查和进行量刑辩护的问题。通过本条可以明确,即使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了无罪辩护,在法庭调查阶段,对于量刑事实同样应当调查。在法庭辩论阶段关于定罪问题辩论结束后,仍然可以针对量刑问题进行辩护。

  第十二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量刑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也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核实。人民检察院应当补充调查核实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

  【司考命题角度分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量刑证据有疑问的时候,人民法院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可以调查核实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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