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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大纲新法解读: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规定

  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新法解读: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通过 2011年4月25日公布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1]8号

  限制减刑制度是刑法实体法的变动引起程序法变动的范例,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相关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问题出台了本规定。考生对于高院和最高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复核的处理结果应当关注。

  第三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命题角度分析】对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高院认为死缓并限制减刑不当的,可以直接改判。“审理”针对的是上诉或者抗诉的案件,而“复核”针对的是没有上诉和抗诉的案件。

  第四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

  【命题角度分析】对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无论是审理上诉案件还是复核没有上诉和抗诉的案件,都不得直接改判限制减刑;独角兽司法考试网整理|对于检察院抗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因而仍可改判限制减刑。

  第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命题角度分析】(1)审理上诉或抗诉案件时可将死刑改判为死缓并限制减刑;(2)复核没有上诉和抗诉的案件,既可以提审以将死刑改判为死缓并限制减刑,又可以发回原审法院审重审并指示其改判死缓并限制减刑。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对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命题角度分析】(1)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如果只有一名死刑犯,不可直接改判死缓并限制减刑,只能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再指示下级法院改判死缓并限制减刑;(2)如果一案中不止一人被判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中部分人改判死缓的,若同时符合刑法50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直接改判为死缓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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