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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复习要点

司考刑法复习要点,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中之重,也是三大基本法之一,独角兽司法考试网的老师整理了一些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资料分享给大家,希望对正在复习刑法的同学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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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点1危害行为理解:知道那些是没有刑法意义的行为;2不作为行为的理解;3不作为行为成立犯罪的条件,特别是义务前提;4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5单位犯罪的双罚与单罚;6间接故意的常见表现及其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7认识错误。
二、难点
1纯正的不作为犯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特殊主体的理解;
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认识错误,主要包括:(1)法律认识错误的意义;(2)对象认识错误与客体认识错误的认定;(3)打击错误的评价;(4)行为性质错误的认定与处理。
主客观必要要件与选择要件:(1)主观必要要件:罪过(故意或过失);(2)客观必要要件,行为。其他均是选择要件。
三、原理
1.主观罪过原则,法律要求行为人应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且具有罪过(故意或过失),才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客观造成损害而主观没有罪过(或过错、可谴责性),不处罚。也即所谓不搞“客观归罪”。
2.无客观危害行为,没有犯罪。行为是一切犯罪成立的客观必要要件,不应当追究单纯的思想认识问题或信念,我推荐朋友们加QQ 1971736835 索取最新全程全套司考资料、名师视频及随堂讲义。即所谓反对“主观归罪”。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主要是两个知识问题和两个运用问题。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一般要件犯罪构成的概念,简单说就是法定的确立犯罪的一般要件。
犯罪构成有四个方面的要件,即:(1)犯罪客体;(2)犯罪的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的主观方面。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要领是能够识别:
  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因为分则条文规定的是基本的犯罪构成,因此直接实施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并达到既遂程度的,就属于具备基本犯罪构成的情形。简单说,实施实行行为五既遂的就是具备基本犯罪构成的情形。与此相对,因为具备分则条文以外的法律规定的(通常是总则规定),属于具备修正的犯罪构成,通常在两种场合根据修正犯罪构成定罪:(1)共犯场合,帮助犯、教唆犯、共谋犯、组织犯属于依据修正构成定罪的情形;(2)未完成罪场合,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通常是依据修正构成定罪的情形。简言之,在行为方式上实施的是实行行为(实行犯),在程度上是完成罪(既遂)具备这两个条件被定罪的,属于依据基本犯罪构成定罪的情形。其他情形被定罪的,都是属于依据修正犯罪构成被定罪的情形。注意,如果某一“预备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为”、“组织行为”被分则直接禁止的(即被实行行为化的),则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而不是修正的犯罪构成了。例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第120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就对恐怖活动的组织、领导、参加行为(恐怖活动的预备行为)在分则中直接禁止(即实行行为化),因此,这种组织、领导、参加行为本身因此而成为一种实行行为,这也成为基本的犯罪构成。类似情形,如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实行行为化、妨害作证罪的指使他人作伪证(伪证的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化),等等。
  2.加重或减轻的犯罪构成等。这是从处刑轻重角度划分的犯罪构成。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处刑轻重的角度分析,“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而“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属于减轻的犯罪构成。再例如,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其中,“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属于加重的犯罪构成。对此通常称为“加重的抢劫”,与此相对,是“普通抢劫或一般抢劫”。
  (一)在分析案例时,注意从这4个方面来掌握具体犯罪如盗窃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具体犯罪的法律要件,并且善于从这四个方面的要件入手分析解答案例。在这个意义上讲,犯罪构成及其一般要件是掌握分则具体犯罪特征和分析案例的一种理论模式也可认为它是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普遍采用的一种分析犯罪法律要点的方法,并且因此也成为分析案例、认定犯罪的方法。
  (二)运用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分析法律条文。例如,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一”试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本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依据犯罪构成分析本法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如下:(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2)客观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3)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归个人使用。(4)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第二节 犯罪客体对犯罪客体着重理解概念和种类,这属于一个理论问题。客体分为直接客体、同类客体和一般客体,共3种。其中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要点是犯罪侵害的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或利益。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客体是财产权利,杀人罪的客体是生命权,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放火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等等。
  对直接客体又可根据侵犯客体是单数还是复数,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复杂客体的例子如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刑讯逼供罪。简单客体如盗窃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因为这些犯罪侵犯的客体单一,盗窃罪仅侵犯财产权,故意杀人罪仅侵犯他人的生命,故意伤害罪仅侵犯他人的健康,客体单一,属于简单客体。抢劫罪则不一样,既侵犯财产又侵犯人身,所以说这是复杂客体,在这里建议朋友们多看看2011年陈永生老师讲的刑法课程,深入浅出的讲解了各个的知识考点及一些容易混淆的法律法规,朋友们加QQ 1971736835 索取陈永生老师和其他名师的视频课程及随堂讲义等全程全套资料。同样,刑讯逼供罪既侵犯人身又侵犯司法机关的职能活动。对简单客体的犯罪和复杂客体的犯罪能够辨认就可以。
  同类客体是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建立分则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概念。我们都知道,刑法分则共分10章,其中有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权等。这种分类依据的“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权“、”财产权“,就是犯罪的同类客体。也就是说把刑法中规定的400余种犯罪分成这些大类,取决于这些犯罪侵犯的客体的某种共同性而作出的分类。危害公共安全的归为一类;侵犯人身权的归为一类;侵犯财产权的归为一类。由此分出10类犯罪,形成了刑法分则10章。因此,对同类客体还应在理论上认识到,它是我国刑法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一个重要依据,也是建立分则的体系的一个重要依据。如果问什么是同类客体,那么凡是分则中的章节名称都可以认为是同类客体。比如说,对”公共安全“、”人身权利“就可以说是同类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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