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日期:1988-4-12
执行日期:1988-4-12
第一条、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日期:1988-4-12
执行日期:1988-4-12
第一条、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班次名称 | 班次介绍 | 优惠价 | 购买 |
客观题精英班 | 1380 | 购买 | |
VIP协议班 | 2980 | 购买 | |
科举社群班 | 4980 | 购买 | |
必要说明:支付后请联系报名老师或在线客服老师,为您及时开通课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