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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典(草案)》最新修改
新增三处抗疫规定:
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草案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除此之外,草案还结合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关于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草案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对民法典草案做出40余处实质性修改
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显示,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共作了一百余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四十余处。
其中包括抚养权纠纷,此前,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有的代表提出,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以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这一建议被采纳,增加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还有禁止性骚扰条款。此前,草案对禁止性骚扰作出如下规定:违背他人意愿, 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有的代表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使规定的针对性更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作相应的修改。
以及备受关注的高空抛物条款。草案此前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有代表提出,高空抛物或者坠物行为危害公众安全,公安机关有责任进行调查以查清责任人,建议将“有关机关”明确为“公安等机关”。这一建议也被采纳。
此外,根据代表们的修改意见,草案还修改了与物业服务有关的规定,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医疗责任相关条款,明确人身损害赔偿含“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用不属于病历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