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得民刑者得天下”,在司考复习备考过程中,必须要把握这一大方向。其中,刑法理论博大精深,考点繁多,难度非同一般,复习工作量可想而知。但根据我和周边朋友的经验,只要掌握了刑法学习的规律,方法得当,刑法也并非无懈可击。下面就和朋友们分享一下我的“1+1”刑法复习法。
一、理论+案例 两方面结合牢记刑法理论体系
相对于其它部门法,刑法最重要的特点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性强。针对这个特点,我们在复习司法考试的过程中,要做到理论结合案例的学习方法。
刑法具有自身独特的理论。从一般的刑法教材上,我们可以看出刑法的理论,分为总论和分论两大块,其中总论主要是刑法的理论部分,分论部分除了前半部分的罪状、法条偏向于理论外,其他都是各个罪名和法定刑,偏向于实践性。理论部分,我们不仅要从整体上把握刑法的理论体系,细节部分也不能错过。具体来说,刑法最重要的理论构成部分,显然是统领刑法理论的犯罪构成理论。我们知道,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部门法,其中犯罪构成理论就是规定犯罪的部分。在这块,理论性最强。
具体来说,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认识错误是司法考试中的重点。
在犯罪停止形态这部分,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等,都是非常重要的考点,尤其是像涉及到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区分问题,在共同犯罪中比较重要的内容有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实行过限、共同犯罪中的部分中止,以及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和刑事责任。在罪数形态中,较重要的考点,像想象竞合犯、牵连犯,以及刑法分则特别规定的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形。
正当防卫这块,一个重要的考点涉及到无过当防卫,或者称特殊防卫。在刑法里,比较重要的考查的知识点,像死刑问题,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缓刑、减刑、假释、累犯、自首这些重要的刑法制度。
除了理论性,刑法也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司考老师建议我们在刑法的复习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结合案例,把刑法案例结合到学习中。我们知道,刑法中具有很多经典案例,对于这些案例一定要知道典型案子的来龙去脉,以及案子所具有的意义,并且把案例同前部分的理论联系起来,达到理论和案例的结合。在这方面,独角兽司考网校VIP保过班的杨艳霞老师给了我很大的帮助。结合案例讲解理论,每每都有豁然开朗的感觉。记得有段时间特别喜欢听杨艳霞老师的课,把她在独角兽司考网校的所有视频都看了一遍,我在看她的视频时,都有同步字幕,帮我省了不少时间,学习效率也提高了。记得网校qq是800086007,还是建议大家听一听,千万不要执着地“闭门造车”!
在刑法分则当中,涉及到400多个罪名,但是从司法考试所要求的情况来看,重点要考查的罪名非常少。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要考查的罪名比较多,也比较集中。具体来说,像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其次就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章,比较重点的罪名有绑架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在贪污受贿罪这一章,也涉及到比较重要的罪名,比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在渎职罪当中,涉及到比较重要的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
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涉及到较重要的罪名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包庇罪、伪证罪。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涉及到比较重点的罪名,有信用卡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
在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涉及到的有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不属于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但是我在这里要提醒大家要注意一些罪名,在危害国家安全罪当中,比较重要的罪名包括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在危害国防利益罪这一章,值得引起注意的罪名有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在军人违反职责罪这一章中,值得注意的是战时自伤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在刑法分则当中,在毒品犯罪这一节所规定的“特别再犯”制度,具体的说,在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以后,又犯毒品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在量刑这一块,除了一些重要的量刑作为考试的内容之外,在卷四当中还有可能考查的,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些犯罪处罚的问题,关于这一点,在广大考生复习的过程当中,可能会引起很大的疑虑。
在刑法分则中规定“绝对确定的死刑”,具体来说,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绑架者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拐卖妇女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实施贪污受贿行为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且情况特别严重的,这些情形都要处死刑。除此以外,还需要掌握盗窃罪的死刑适用,根据新刑法规定,仅适用盗窃金融机构、盗窃文物这些情形。抢劫罪当中,八种加重情形的死刑适用、故意伤害死刑适用,也是引起特别重视的。
二、大纲+真题 二者结合备战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的大纲规定了考试的知识点,在复习过程中一定要挈合大纲,按照大纲要求,逐条通过,逐点过关,把大纲的知识点吃透,记牢。
建议按照司考大纲的要求来复习知识点,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为司考大纲是教学和考试的指挥棒,司法考试不管题型怎么变,但万变不离其宗,大纲始终是制约试卷出题者的“紧箍咒”。所以,我们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按照大纲来统领知识点,能够快速、全面地理解刑法知识体系,构建基础。
在司考大纲的基础上,我们要仔细研习近几年的真题,以掌握司法考试的考试风格,了解司法考试的考试重点。独角兽司考网校的老师不是说了吗?做历年真题就是做未来的真题。深有同感!
应该说,从历年司考的复习规律来看,大部分备战司考的考生,尤其是非法学出身的朋友,应当在当年的3月初就开始看书了,不管基础好坏,及早热身和准备都会大有裨益。如果规行距步,老老实实地等到大纲出来后,才按图索骥地开始复习,在时间分配上,就丧失了战略意义上的先机,白白浪费了前面几个月的大好时光。
由于大纲本身文字很少,我们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就阅读完毕,从而迅速把握其变化。因此,大纲的变化,就是它有价值的部分,而每年大纲的变化,也就成了当年的热点问题。
那么就司考大纲的变化问题,司考名师的观点是细心总结,有所取舍、取其精华。
1、凡是大纲的变化,我们都要留意,留意的意思,就是要停下来看看,思索一下,然后要注意区别不同的变化,而采不同的方法。
2、并非所有的变化,都是重要的。我们要把握的是有价值的变化。因为主编老师的更替,大纲中有的地方在文法、表述方式上会有细微的变化,而其表达的观点并无不同,这样的变化就是没有价值的。相应地有价值的变化是考点的变化。前面已经说过,司考中90%的考点都和法条有关,另外10%则是一些理论知识。对有价值的这部分变化,我建议:法条部分,把握法条的变化,法条的变化中,又重点把握具有可考性的法条的变化。所谓有可考性的法条,就是那些重要的、特殊的、例外的法条,集中在当年的新增法条之中,但当年新增法条并非完全是有可考性的,这需要细心甄别;理论部分,重点把握辅导用书中相关内容的变动,尤其是与往年观点迥异的部分。
但凡学习是讲究规律、方法和努力的,在了解了课程的内在规律,掌握了相应的学习方法之后,再加上自己的刻苦努力,学好也就顺理成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