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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法条篇

    2013年司法考试的序幕早已拉开,成千上万的考生不约而同地投入了新一轮司法考试的备战。如果把司法考试的难度比喻为“蜀道难,难于上青天”恐怕有些言过其实,但是司法考试的上万个法条的确让不少人望而生畏。记得我刚开始备考时对法条同样心存“敬畏”。这里我想结合自己的切身感受,谈一谈决定司法考试备考中法条的学习,希望能对备考2013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1、司法考试的特点:司法考试主要是针对法律实务人员,如律师、法官、检察官,因此主要以法条为主,而不是学理的探讨;
 
    2、教材与法条的关系:司法考试以法条为主,但是对于司法考试中一些内容如法理学等理论性的考点要看书本上的内容,对于法科的学生来讲,掌握法学的一些基本理论对于复习司法考试特别是复习法条是有帮助的。因此可以在前期重点复习法学知识,打好基础,后期重点复习法律条文,加强记忆。但始终应坚持把两者结合起来学习,要相互联系,融汇贯通。当初在朋友的推荐下,通过qq800086007报了独角兽司考网的全程班,老师密切结合法条讲解知识点,让我对于知识的掌握既全面,有深刻,效果相当不错。大家不妨联系一下听听看,听说现在加q还送课程呢!
 
  3、复习法条的要点:掌握关键词,比如举《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为例,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然后大家看下面这道题:
 
  (单选)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陈述正确的是:A、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行为人有意思表示;C、行为内容不违法或者不违反社会公德;D、行为形式必须为书面形式。
 
  答案应该选A,如果我没有在上面列出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大家很可能会选错,原因在于对法条不熟悉。我们所说的对法条熟悉并不是要求去死记硬背法条,而且这也是没有用的,只有划出法条的关键词,仔细分析才能深刻地理解法条,像上面举例的法条,我们分析如下: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不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而不是仅有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里面要注意“或者”而不是“和”,在该条规定里,“或者”与“和”并无多大区别,但是在一些特定的法条里,要注意两个词汇的用法,有时是很不同的。类似的内容在自己看书的时候往往会忽视,但经过独角兽司考网校老师轻轻一点,那层窗户纸便透了。呵呵!
 
  再比如,《合同法》第2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同样作下面的例题:
 
  甲以信件方式向陈某发出要约:“陈某:需型号家具一套,价格元,本要约一个月内有效。甲,200年月1日”。甲于200年月10日将信件发出,月13日送达陈某办公室,适逢陈某不在,直至月15日陈某才拆阅信件。问,如陈某欲为承诺,承诺到达的截至日期为: A.5月1日 B.5月10日 C.5月13日 D.5月15日。
 
  上面的题目应该选那一项呢?应该是A,为什么呢?我们回头再看一下这个法条就很容易得出答案,这个法条看上去有些复杂,但是仔细分析并不难,承诺期限分三种情形,一是要约信件或电报载明日期的;二是要约信件或电报未载明日期的;三是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法条的掌握应该抓住关键词,仔细分析,这样我们对法条的复习才能事半功倍。这也是我们进行其他学习的一种重要的方法。
 
    “苦心人,天不负”,只要我们敢于迎难而上,拿下2013年司法考试何难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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