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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2013年司法考试之前——回顾过去,展望未来

    2012年司法考试早已成为过去,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已经来到我们身边。在新年伊始,我不由想起了过去的2012年司考和将要到来的2013年司考。我想回顾一下过去,展望一下未来,希望能给备考2013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带来些许新鲜的空气。

 
  一、重点依旧。就部门法而言,虽然纳入考试范围的科目有十四门之多(当然,若是细分不止于此),但居于龙头地位的仍然是民法、民诉法、刑法、刑诉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而相对于每一个部门法,虽然其内容庞杂,但重点依然是重点,考查的重复率很高。当然,并非原题照搬照抄,而是所考查知识点的重复。从应试的角度出发,我们应该特别注重这些重点内容的复习。
 
  二、程序法引人注目。在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相继全面修改的背景下,两大程序法的考查力度有所加大,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卷四的最后一道价值28分的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论述题颇为诱人,当然,其难度也非同一般,让很多考生们叫苦不迭。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已经出台,想必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不久也将与大家见面,在今年的司法考试备考中值得大家关注。
 
  三、重在考查综合运用能力。近两年无论是从题型的变化(即多选题减少、不定项选择题增加),还是在试题的设计上,都逐步以考查对知识体系的整体把握能力和灵活运用能力为主,而不再是考查对法条的简单理解和记忆了。这就要求考生在复习时将每一个知识点系统学习,而不要单一记忆。做到这一点需要熟谙各部门法,并能灵活运用。当初幸得老同学的点拨,通过qq800086007报了独角兽司考网的VIP保过班,经过诸位老师的一番指点,不知不觉就摆脱了以往那种“点对点”的思维模式,受益匪浅啊!呵呵,确实省时省力,还省了不少银子。大家不妨也去听一听,据说现在加q还有课程赠送噢!
 
    四、倾向“理论化”。从近几年司法考试的发展趋势来看,命题出现“理论化”倾向。今年卷四的最后一道论述题涉及的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便是近年来的学术热点,且颇多争议。若没有较为丰富的法学理论基础的积累,没有对相关问题的学术动态的把握,恐怕答好该题是不太可能的。所以,大家在复习备考中要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强化法学思维的培养。
 
  六、卷四难度不容小觑。卷四为主观题,其特点与其他三卷明显不同,做好卷四须格外用心。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同一个问题,不同的教材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甚至有的问题本身就是学术领域颇有争议的内容。虽然这样的题目相对较少,但我还是想提醒各位考生:答题时一定要用通说。所谓通说就是最具权威性、并能为大多数人所认可的一般性观点。一些考生尤其是一些具有深厚法学功底的本科生、硕士生,在回答这些问题时,往往会因为对该问题考虑“太多”而失分,这实在是很委屈的事。感觉经过独角兽司考网校诸位老师的一番指点,对于主流观点的把握还是比较全面、扎实的。
 
  第二,答主观题时要抓踩分点。这一点已渐渐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但究竟如何抓,则是一个技巧问题,也是一个关键问题。笔者建议,在读题干时就要抓住题眼,即题目主要考查什么内容,然后深入考虑该内容属于哪项法律制度,与该项制度相关的内容主要有哪些。这样由点到线再到面,答题时既可以全面、具体,又可以做深、做透。如果不能一下子反映这么多内容,可以借助案例后的小问题。其实每一个小问题都涉及一个或者多个知识点,通过问题来回忆,会令答案更直接。此外,答这类题目时,切忌长篇大论,间什么答什么,需要解释的只需寥寥数语,不需要解释的最好不要画蛇添足。言多必失,在此失的可是时间和效率。
 
    第三,注意主观题解题思路的培养。主观题的考查内容始终是法学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所以,基础知识和理论的把握和积累是必不可少的。但是,主观题没有现成的选项供我们选择,而要我们自己运用已经掌握的知识和理论进行分析作答。如此一来,清晰的解题思路便显得尤为重要。而思路的形成需要长期的思维的训练和培养,绝非一朝一夕可以做到。刨除简答题不说(近年来以考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主,没什么好说的),案例分析题和论述题单靠临场发挥,在极短的时间内,高度紧张的气氛中,恐怕没有几个人可以气定神闲、应对自如。这就需要我们在复习备考过程中,勤于思考,注意解题思路的培养。当初有幸得到独角兽司考网校老师们的指点,不仅讲解知识点深入浅出、头头是道,而且解题思路清晰,颇见功力,确实让我受益匪浅。
 
    第四,主观题须亲自动手练习。很多朋友平时做题的过程其实是看题或是想题,基本是看答案看解析,或是稍微过一下大脑,然后看答案看解析,如此基本上相当于走马观花,没什么实质的效果。尤其是主观题,看过想过和真正经过自己的思考并行之于笔端完全是两码事儿。这边是很多人经过艰苦的复习,却饮恨主观题的主要缘由所在。也许这也恰如其分地诠释了“眼高手低”的含义。
 
    第五,“第一印象”很重要。如同人与人之间注重“第一印象”一样,卷四的“第一印象”对于成绩也颇有影响。与前三张试卷都是选择题的形式不同,卷四则全是笔答题。长篇大论又字迹潦草,很容易引起阅卷老师的反感。条理清晰、卷面整洁不见得让评卷老师心生“爱慕”,但至少不然会惹人厌恶。
 
    朋友们,过去的都已过去,我们无须怀念;将来的即将到来,我们还须努力!祝大家2013年司法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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