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及司法部公告(第117号),现将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作要求);
“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
5、品行良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户籍为准,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三)报名人员应当注意把握的报名政策条件及具体要求。
1、报名人员需使用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现役军人报名时,已领取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的,应当使用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未领取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的,可使用军官证或士兵证报名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2、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依法设立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日制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3年应届毕业。但必须由所在学校出具学籍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报名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因普通高等学校做出延长学籍决定至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
就读香港、澳门、台湾大学或国外大学的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属于司法部公告中明确的“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范围。
3、报名人员户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报名。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报名人员现户籍所在地为准,填写的户籍代码信息应当与户籍所在地相一致。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及法律专业范围可在司法部发布的公告查询。
4、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网上报名时尚未领取毕业证书的,学历统一填写“本科毕业”,并说明原因。
5、对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可以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成绩合格证明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查下载)报名,报名学历统一填写“本科毕业”。
6、对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网络教育高等院校的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因尚未完成全部课程而在报名期限内不能取得毕业学历证明的,可持所在院校出具的证明函先期报名,待取得全部单科合格成绩后,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规定报名时限内,凭全部单科合格成绩证明,下载领取准考证,参加考试,报名学历统一填写“本科毕业”。
7、依据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的规定,现役军人报名应出具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证明或介绍信。现役军人报名时,户籍统一选择“解放军”,报名时不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
8、对于报名人员身份证遗失或证件号码因重号发生变更的,必须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或由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考试结束,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办理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必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9、单持护照报名人员,报名时除提交有效护照外,须同时提交本人户籍证明,并出具“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证明。
10、报名人员因助学贷款尚未还清、毕业证书暂扣毕业学校的,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办理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必须提交所在学校或贷款银行出具的加盖学校公章的证明和毕业证书复印件。
11、鉴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未就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限定,对报名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暂不作要求。
12、凡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的报名人员,可选择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和吉林省报名,上海考区不予受理报名。
考试结束后,凡参加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司法部规定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期限截止前,必须提交与报名承诺信息相一致的证明材料和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毕业证书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已经参加考试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二、学历条件
(一)对于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学历文凭的认可、管理和解释,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为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2012年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有效学历证书为:
1、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二)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以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www.chsi.com.cn)查询结果为准。在进行查询后仍不能判别的,需由报名人员提供教育部中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加以确认。对于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真伪有疑义,不能判别的,报名人员须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凡不能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学历学位认证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已经报名参加考试的报名无效,考试成绩无效。
(三)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认证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对于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目前尚未领取毕业证书的,可以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认证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经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但须按照要求做出相关承诺。
学历(学位)认证具体办理方法,可查阅教育部留学认证服务中心有关认证系统网站。教育部留学认证服务中心设在本市学历(学位)认证受理部门:上海海外人才服务中心,地址:闸北区梅园路77号4楼。联系电话:021—32508010。
教育部留学认证服务中心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gat.cscse.edu.cn。
教育部留学认证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cscse.edu.cn。
(四)报名人员持军队院校颁发的本科以上毕业证书的,其学历证书必须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5)参训字第034号】,凡未经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批准的军队计划外招收的地方学生,不承认其学历(学位)。所持毕业证书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无法查询的,须经教育部中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加以确认。
(五)报名人员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并持补办的毕业证明报名。报名人员毕业证书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出生年月日与身份证件不符的,须由毕业院校出具相关证明。
三、报名方式、时间、流程
(一)报名方式。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实行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不进行报名现场确认。凡在上海考区报名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司法部报名网站(网址:http://www.moj.gov.cn)进行网上报名。
(二)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为2012年6月11日0时至6月25日24时。凡在规定网上报名截止时间内未报名的,不予补报名。
(三)报名流程。
网上报名时,凡在上海考区报名人员报名地点应选择“上海市”,并按照以下报名流程操作:
1、阅读报名公告、报名须知、报名条件和报名流程。
报名人员进入报名网站后,应仔细阅读“报名须知”、“报名条件”和“报名流程”,做好报名准备工作,真实、准确填写报名信息,了解掌握报名政策和具体要求。
2、填写报名信息并做出信息确认承诺。
报名人员进入报名信息填报程序后,应当由本人真实、准确填写报名信息,并做出信息确认承诺,证明本人符合报名条件。同时,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做好报名证明材料准备工作,凡填写、提供虚假、不实信息或证明材料骗取报名的,一经查实,视为报名无效、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给予相应处理,必要时可向报名人员所在单位、院校通报,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应当由报名人员自负,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上传报名电子照片。
报名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和报名系统提示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蓝色或红色底)证件电子照片,照片类型为jpg格式,参考尺寸为413像素(宽)×626像素(高),比例在1:1.52左右;40KB≤文件大小≤60KB。
上传照片必须清晰完整,需显示双肩、双耳,为便于报名人员提交符合规定格式和文件大小的照片,可参照报名系统提供的《电子照片制作指南》进行编辑,但不得进行PS处理,不得上传全身照、风景照、生活照、背带(吊带)衫照、艺术照、侧面照、不规则手机照等。报名人员上传的电子证件照片将作为本人报名表、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的照片,并注意妥善保管。
凡在报名时间截止时间内,上传的证件照片不符合规定要求,并不能及时进行更新的,将无法下载准考证。
4、网上交纳考务费。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实行网上交纳考务费。报名人员应当按照要求交纳考务费。经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准,上海考区报名人员应当交纳考务费为人民币220元,报名人员只有交纳考务费后报名才真正完成。报名人员网上报名时,应当仔细阅读网上支付指南和提示信息,使用已开通并可供网上支付的银联卡,选择支付银行,进入网上支付平台页面后,应设置个人账户和密码,按照网上支付流程和指定账户完成网上交费。报名人员网上支付成功后,报名系统会给予提示信息,报名人员必须牢记自己设置的密码,以便进行报名信息查询、信息修改、下载准考证、下载考试成绩通知单。
报名人员交纳考务费后,因不符合报名条件或个人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交纳的考务费不再退还。凡需要交纳考务费定额收据人员,可在8月25日至9月10日(国定假、双休日除外)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凭准考证到上海司法会堂领取(地址:中山西路1538号)。
5、网上下载准考证。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不实行准考证主副证制。凡在上海考区报名人员,网上报名成功后,可在司法部规定时间内(8月20日至9月23日),登录司法部报名网站自行下载准考证(彩色、黑白打印均可)。为防止考试舞弊行为,考点学校、考场号、座位号均由报名系统自动生成,由此给报名人员造成的不便请予理解。报名人员必须牢记自己的准考证号码,凭准考证、有效身份证参加考试。
四、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2日、9月23日。
试卷一:9月22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22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3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3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与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应试人员可依据司法部制定的《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进行复习备考。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考前培训辅导。
(三)考试要求和纪律。
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涂、作答;应试人员应当遵照《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的规定, 诚信参考,遵守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
(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司法部在9月24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7日晚20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凡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以在9月27日晚20时至10月2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在“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司法部组织专人汇总情况,整理意见,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依据。
五、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1、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授予申请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颁发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
2、考试成绩公布后,凡在上海考区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可在11月20日前后登录司法部报名网站自行查询并下载《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本市司法行政机关不另寄发书面成绩通知单。
3、凡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当在司法部规定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凡不能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当年报名无效、考试成绩无效。
其中:凡以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报名的,必须选择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或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可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授予申请B类或C类法律职业资格,并提交毕业证书原件、户口簿原件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打印版)户籍证明。
凡报名人员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提交学历为本科以上的,网上报名时,必须对“是否选择(或者放弃)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进行选择。对于选择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报名人员,若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可在本市司法行政机关授予申请A类法律职业资格,同时提交本人毕业证书、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打印版)户籍证明;若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应当在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资格申请确认手续后,回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授予申请C类法律职业资格,并提交毕业证书、户籍簿或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打印版)户籍证明。
对于选择放弃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报名人员,若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可在本市司法行政机关授予申请A类法律职业资格,若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不得提出授予申请B类或C类法律职业资格。
4、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2013年应届毕业生,且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授予申请法律职业资格具体时间、地点和要求,由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于2013年7月31日前,在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另行公告。
六、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考试有关事项
凡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和台湾居民在本市报名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必须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若干规定》和《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若干规定》,必须在司法部规定报名截止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在司法部规定报名截止时间内未网上报名的,不予补报名。
网上报名时,报名地点应选择“上海市”。具体报名时间、报名方式、报名流程,考点考场安排、准考证及考试成绩通知单获取方式、授予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方式等事项,与内地其他报名人员相同,以上海市司法局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办理。
七、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司法部报名网、上海司法行政门户网、中国上海门户网、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网、东方律师网、东方法治网等网站发布。
2、有关国家司法考试相关政策咨询,可登录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sk.justice.gov.cn)查询。
3、咨询服务方式:
凡涉及国家司法考试政策事项,可向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电话咨询:(021)24029790;(021)64743238;(021)24029994,咨询服务时间:每天09:00—17:00。
凡涉及网上报名系统操作问题,可向北京信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电话咨询:(010)88177421;(010)88177422;咨询服务时间:每天08:00—22:00。
凡涉及网上交纳考务费事项,可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电话咨询,(0571)88158090;(0571)88156688。咨询时间:网上报名期间24小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