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法考试云南考区考生须知 (请应试人员仔细阅读本须知)
一、考试时间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17日、18日举行。国家司法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分为4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考试时间:
试卷一:9月17日上午08:30——11:30
试卷二:9月17日下午14:00——17:00
试卷三:9月18日上午08:30——11:30
试卷四:9月18日下午14:00——17:30
二、报名人员现场确认领取准考证主证后,应于2011年8月20日至9月18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副证(网址:http://www.moj.gov.cn)。
三、应试人员入场应携带的证件
应试人员应携带准考证主证、副证和有效身份证件,于每场考试开考前十五分钟到达准考证副证指定的考点,在考点入口处交验准考证主证、副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主证、副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桌贴位置旁,以便监考人员查验。无准考证(含主、副证)、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进入考点、考场。
四、考试需带的文具
应试人员要携带2B书写铅笔、橡皮、黑色签字笔或黑色钢笔。
五、应试人员应遵守以下考试纪律
1、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入场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前三十分钟内,应试人员可以交卷出场;
2、应试人员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报纸、稿纸及电子设备(含电子手表)、无线通讯设备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
3、除现役军人外,应试人员一律不得着制式服装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所有应试人员不得携带枪支、器械等进入考场;
4、应试人员须在考试开始后三十分钟内按规定在试卷、答卷(答题卡)标明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粘贴条形码;
5、不得在考场内吸烟,谈笑或有其他影响他人考试的行为;
6、不得在考场内交头接耳、互打手势、传递信号;
7、不得左顾右盼、偷看他人试卷或其他资料;
8、不得与他人交换试卷、答题卡;
9、不得抄袭他人试卷或同意他人抄袭;
10、不得有其他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场所秩序的行为;
11、考试时间终了,应试人员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卷、答题卡)翻放在桌面上,等候监考人员核验回收后方可离场;
12、应试人员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外。
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取消当场考试资格和成绩、取消本年度考试成绩,或者两年内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应试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但遇有试卷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问题,可举手并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询问。
七、特别注意
1、应试人员应使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黑色钢笔答题。
2、关于第四卷的特别提示:
①考生必须使用0.5mm黑色签字笔或黑色钢笔答题,不得使用圆珠笔答题。否则导致计算机无法辨认,会对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带来影响;
②应试人员必须在每一页答题纸指定位置写明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
③应试人员必须按照答题纸要求将相应的答题内容写在要求的答题区域。例如:第一题的答题内容必须写在答题纸要求的第一题的答题区域,第二题必须写在答题纸要求的第二题的答题区域,依次类推;
④答题内容写在规定的答题区域,答在区域以外的答题无效;
⑤答论述题时,应按照答题纸预留的稿纸书写,每格一字,标点符号占一格;
⑥答题纸不得折叠。
3、因应试人员的原因致使试卷、答卷、答题卡脏、皱、损毁等情况的,一律不予更换;
因应试人员的原因损坏答卷、答题卡,或填写(涂)不清、填错、不填姓名、准考证号,导致无法识别准考证号和姓名,无法判读成绩或者成绩失准的,责任由应试人员自负;
因应试人员不按要求正确粘贴条形码,导致无法判读答题卡,致使成绩无效的,责任由应试人员自负。
4、有关应试人员丢失准考证的问题。考试前3天丢失的,应试人员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和收费凭证到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机构申请补发;首场考试时丢失的,不得参加考试;考其他场次丢失的,经查准考证存根,报总监考人和考区考试机构同意可继续考试。同时,应试人员应当作出相应承诺。
5、报名人员丢失身份证件的,能提供其他证明(如:驾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证明),考点做好记录,报经总监考人同意后可允许参加考试。但补办身份证后应到考区考试机构说明情况。否则,考试成绩无效。
6、准考证主、副证与身份证件及应试人员不一致的,不得参加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