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于2010年7月23日至30日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逾期申请无正当理由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申请人员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异地报考且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应于7月23日至27日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调转报名材料至户籍所在地;经确认后向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申请人员大学毕业户口已迁回原籍,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为内地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可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