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作为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部门,是作出审批确认国家司法考试考生成绩无效行为的合法主体。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评卷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卷小组确认该应试人员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三)两卷以上(含两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误点一致的。”“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即答案雷同。由于国家司法考试的试卷分主观卷(试卷四,笔答题)和客观卷(试卷一、二、三,选择题)两种,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主、客观卷两种情况。因此,在司法考试的评卷过程中,根据主、客观卷的不同特点,对“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确定了具体的、可操作性的适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