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司考,是为了把握司考。探究司考的性质是为了更好地把握司考的规律,这对于考生十分重要。与高等教育考试偏重于原理测试不同,司法考试偏重实用性、应用性和操作性,主要检测考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司考不重视原理,司考是以法学原理为内涵,以实例应用为表现的技能考试。其规律最终取决于其性质,司考性质对司考命题的决定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司考性质决定了命题侧重司法解释的规律。
司考命题对司法解释是“情有独钟”,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司法解释都占了主要的分量。个中的原因是,国家立法往往过于原则抽象,而司法解释多是针对实践中的问题而作出,较法律更具“可考性”。
(2)司考性质决定了考试的内容、方法和题型。
就考试内容而言,司考侧重于具有操作、应用价值的内容,纯理论性的内容难登司考“大雅之堂”。这正是法理、宪法等理论性较强的学科所占比例偏小的原由所在。
就考试方法而言,司法考试主要是案例分析。因为对于司法职业来说,正如医生面对病例一样,它主要面对的、甚至是惟一面对的就是案例分析。无论何种题型,都是以案例作为题干,然后据此设置问题
在题型方面,由于受到上述因素的制约,司考的题型主要是选择、分析题。简单的是选择题,较难的则是案例分析,包括2003年那道论述题,也没有离开案例的范畴。
(3)司考性质决定了司考命题“变数”的规律。
把握规律是为了达成事半功倍之效果。然而,规律也有静动之分。静的规律给我们以恒定与重复,而动的规律则昭示着变数的轨迹。司考命题以重复性为主态,但同时也存在着变数。比如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往往是命题的“新亮点”,再如法治建设的热点问题,也是命题者的青睐对象:如入世后带来国际经济法分值的攀升,“依法行政”带来行政法分值上涨等。
(4)司考性质决定了司考命题的“恒定与轮回”规律。
司考由律考脱胎而来,其模式已较为成熟。就命题规律而言,有人归纳为:大者恒大。即民法、刑法、行政诉讼法等几部实务性较强的部门法始终处于主角的地位;小者恒小。即法理、宪法、经济法、国际私法等部门法始终处于配角地位;重者恒重。实用性、操作性强的知识点从来就是龙头,且重复率很高;轻者恒轻。即一些部门法中的许多知识点是基本不考或鲜有涉及的。上述归纳反映出的命题的恒定性或重复性,正是司考本性的表现或折射。
以上分析为历年律考证明,也为往届司考所秉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