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从1986年走到了2010年
应届本科生可参加司法考试,允许台湾居民报考……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政策的调整与实施,对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意义不言而喻。 时过境迁,现在很少有人提及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了,伴随着2001年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它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
从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到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几个字的细微变化,折射出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经历的大变迁。
1986年,第一次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仅限于正在申请律师资格的律师工作人员,及法学研究教学人员中符合做律师工作的彭雪峰,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律师资格考试的首批通过者。他清楚地记得,1986年开考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时,第一次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仅限于正在申请律师资格的专职或兼职律师工作人员,以及法学研究教学人员当中符合做律师工作的人员。
两年后,第二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开考,彭雪峰注意到报考人员范围扩大了:这次考试明确规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均可参加。
“1986年、1988年和1990年的三次律师资格考试,还处于摸索阶段,考试形式和内容上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考试内容多集中在宪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彭雪峰回忆说。
1996年5月1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律师法第六条第一款明确,国家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至此,全国统一律师资格考试以法律的形式被确认下来,律师资格考试制度在磕磕绊绊的探索中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截至2000年,律师资格考试共举行了12次,全国有上百万人次参加了考试,约14万人取得了律师资格证书。
司法考试,为国家法治建设选拔更多合格法律人才带来的变化,注定了它要在中国现代法制史上落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2002年3月30日至31日,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在全国统一举行,这是我国日益深入的司法改革往前推进的迫切需要。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社会上开始出现了统一司法考试的讨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剑锋回忆。
2001年夏天,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开始了紧锣密鼓的改革。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法官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检察官法》的决定,规定初任法官、检察官必须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择优选取。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公告,决定当年的初任法官考试、初任检察官考试和律师资格考试不再单独组织,纳入2002年的首次国家司法考试。
2001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公告,颁布《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同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律师法》的决定,规定取得律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随即,我国司法考试的职能机构———国家司法考试司、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和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正式成立。
律师资格考试、初任检察官考试与初任法官考试三者统一为司法考试后,为国家法治建设选拔更多合格法律人才带来的变化,注定了它要在中国现代法制史上落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2007年,司法考试报名人数达29.4万余人,参考人数为26万余人;2008年,考生总数突破37万人,创历史新高
看着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一步步完善、考试水准的一步步提升,国家司法考试为国家选拔合格法律人才的作用日益显现。彭雪峰一直很庆幸自己见证了这段历史。
2007年,司法考试报名人数达29.4万余人,参考人数为26万余人,共有5.8万余人通过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08年,考生总数突破37万人,创历史新高。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首次规定,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这项政策调整实施将与司法机关招录应届毕业生的现行用人制度相衔接,有利于解决西部地区法律职业人员短缺、断档等问题。
同时,为方便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司法部自2005年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考区、考场,举行国家司法考试;自2008年起,台湾居民可报名参加大陆司法考试。通过考试成绩合格,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并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这项政策的出台对台湾律师而言多了很多工作机会,也可以让台商选择较为信任的台湾律师。”台湾国际通商法律事务所律师陈玲玉评价说。
目前,我国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框架已基本形成,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制也不断健全。
围绕解决中西部地区和基层法律人才短缺的突出问题,司法考试扩大适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政策得到强化。
在2006年1008个县(市、区)的基础上,2007年又增加了新的司法考试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地区,使实行放宽政策的地区达到1115个县(市、区)。
从2008年起,中部六省份符合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243个县(区、市)中的98个县(区),被增加为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从而使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地方达到了25个省份的1213个县(区、市)。
2008年8月14日,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发布了修改后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国家司法考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考生,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采取适当的优惠措施,具体办法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
“与2001年颁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相比,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对报名条件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取代了之前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的规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负责人说。
现在是2010年,我国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框架已基本形成,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制也不断健全。潘剑锋认为,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其最直接的意义在于为国家选拔法律专业人才,包括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须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要求的审判、检察和法律服务人才。
“在解决政法队伍人才不足,保证政法机关新进人员质量、提高政法队伍整体素质方面,国家司法考试功不可没。”潘剑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