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相关政策由司法部负责解释。为了方便上海考区报名考生了解掌握政策的执行和把握原则,现就考生普遍关心的有关问题和需要注意的事项咨询解答如下:
第一部分 政策咨询问答
问:2010年报名方式有哪些新的要求?
答: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统一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工作结束后,不予补报。根据这一政策,今年现场确认时不再设补报名通道。希望报名人员(含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和网站进行网上报名。
问:报名条件对年龄和身体健康状况是否有规定要求?
答:鉴于《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未就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人员的身体状况、健康状况进行限定,因此,对报名人员身体状况、健康状况可不做要求。
问:为何要统一使用第二代身份证报名、考试?
答:司法部公告明确,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统一使用第二代身份证报名和考试。对尚未领取第二代身份证的人员,可以使用第一代身份证报名,现役军人未领取第二代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军官证、士兵证报名。这一政策主要是考虑到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要求,及时换领第二代身份证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为了避免第一代身份证容易被造假,且信息不全等问题发生。希望报名人员应抓紧到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领取第二代身份证。
问:户籍在异地人员是否可以在本市报名?
答:对于户籍在异地的人员,只要符合报名条件,都可以在本市报名参加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不需要再出具在本市工作、学习或居住证明。
问:哪些地方属于放宽学历条件报名地区?
答: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县级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问: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法律专业专科的专业范围有哪些?
答: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法律专业范围是: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商法、刑事司法、律师、监所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劳教管理、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涉毒人员矫治等专业。(《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
问:符合放宽报名条件的报名人员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选择享受放宽地区政策的报名人员,报名填写的户籍代码必须与本人户籍所在地相一致。现场确认时,须提交户口簿(打印版)原件和复印件。
问:A、B、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如何区分的?
答:经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者,经省(市)司法行政机关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初审通过,由司法部审核授予并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三类:A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当年考试成绩达到公布的合格分数线以上的考生;B类——属于国家规定放宽学历条件地区,报名学历为法律专科,当年考试成绩达到公布的合格分数线以上的考生;C类——属于国家规定放宽学历条件地区,报名学历为法律专科,当年考试成绩达到公布的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考生。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A类证书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法律职业; B类证书在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后,可享受与A类证书同等的任职或执业范围; C类证书只能在放宽学历条件地区任职或从事法律职业。
问:准考证主证、副证有哪些区别?
答: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准考证主证、副证制度,报名人员应当凭准考证主证、副证及有效身份证参加考试。
(一)准考证主证是经现场确认符合报名条件后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发,主要显示报名人员的照片、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及司法行政机关印章等基本信息,并提示报名人员准考证副证的取得时间及方式。因此,要求报名人员领取准考证主证时,应当认真仔细核对本人基本信息和重要提示,如发现信息有差错应当及时提出申请更换。
(二)准考证副证是报名工作结束后,经行政机关复核报名条件后,根据报名人数统一编排考点考场后自动生成的。准考证副证应由报名人员在指定网站和规定时间内(8月10日至9月10日)自行下载打印,主要信息除了反映主证上的基本信息外,增加了准考证号、考试日期、考试时间、考点学校名称及详细地址、考场号、座位号等信息。
(三)网上下载准考证副证时,应先设置IE浏览器。设置IE浏览器,文字调整为“中号”,页边距上下左右均为0,页眉、页脚清空,打印方向设置为“纵向”。
问:准考证主证遗失或污损如何处理?
答:报名人员领取准考证主证后应当妥善保管,如在考试前发生准考证主证遗失、污损等情况,需及时与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联系,考试前到指定地点补办准考证主证,将污损的准考证主证上交。
问:考试成绩如何查询?
答:考试成绩由司法部统一批阅卷,一般在11月20日左右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通过司法部网站公布,并进行成绩查询。
为方便上海考区考生及时查询考试成绩,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考试成绩公布后,上海考区考生可登陆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成绩查询”栏目查询考试成绩。
第二部分 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注意事项
问:报名人员填写报名表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报名人员在填写报名表前,应当仔细阅读填报指南,准确填写核对报名表的相关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籍、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手机号码、学历、毕业证书号码等),目的是提高报名信息的准确性,减少现场确认时信息修改,提高现场审核速度和工作效率。
网上报名完成后,请报名人员牢记自己的网报号和密码,以便今后在现场确认、成绩查询等阶段使用。
问:报名表相关信息填写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1)“姓名”栏,不可输入数字、英文字母、空格等非文字信息;生僻字可在英文输入法状态下,输入“汉语拼音”代替;(2)“ 身份证件号”栏,要求统一使用第二代身份证报名,身份证件须按各类证件的标准格式规范填写,身份证号含18位数字或者17位数字加“X”,末位为“X”,应用大写字符输入。军官证或士兵证应包含文字、字母、数字等字符信息,例如:海文字第XXX号;(3)“ 移动电话”栏,输入11位阿拉伯数字,且首位不可为“0”;(4) “固定电话”栏, 在英文输入法状态下输入;(5)标注"*“的均为必填项。
问:网上报名如何选择毕业院校?
答:点击“选择”弹出“查询学校”窗口,在指定位置输入学校名称的关键字,点击“查询”,查找要选择的学校,点击“确定”即可。如果查询列表中不包含本人学历毕业学校,可选择该页最下端“其它”选项。
问:报名人员“学历”、“毕业证书号码”应如何填写?
答:对于已经取得本科以上毕业证书的,“学历”统一填写本科或研究生、双学士等;毕业证号码统一填写电子注册号(即数位长的注册登记号);
对于符合报名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学历应统一填写“本科在读”,毕业证号码统一填写“999999”;
对于符合放宽学历报名条件持户籍证明、法律专科毕业证书报名人员,学历应统一填写“法律专科”;
对于持所在毕业院校出具准予毕业证明和全部单科成绩合格证明复印件的报名人员,因毕业证书尚在办理之中,可视为已经毕业,学历应统一填写“本科毕业”,毕业证号码统一填写“999999”;
对于持外国大学或港、澳、台学历的报名人员,毕业证号码统一填写教育部留学认证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编号;如毕业证书认证已经受理,但认证书尚在办理过程中报名人员,可凭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认证受理通知书报名、毕业证号码统一填写“999999”。
问:现场确认报名人员应当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因报名工作处在上海世博会举办期间,为保证现场确认场所的安全稳定和良好秩序,提高现场确认工作效率,报名人员应当按照网上报名预约日期并在规定时间内到现场确认地点办理确认手续。
为了避免造成现场确认可能发生的排队拥堵,积极配合华夏宾馆对人流控制的管理,请报名人员从华夏宾馆报名点的边门楼道进入至5楼报名现场,服从工作人员的统一安排,保障报名顺利进行。
请报名人员认真阅读公告,按照公告要求在现场确认之前准备好应当提交的报名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并牢记本人的网报号和密码。
问:现场确认是否能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答:现场确认原则上应由本人前来。但因出国(境)在外或确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前来的,可以书面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现场确认。接受委托人除提交委托人(报名人员)应当提交的第二代身份证、学历证书、出国护照等相关规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外,须同时提交委托书、直系亲属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凡持一代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报名人员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因现场确认时需要现场拍照,不得委托办理现场确认。
问:如何修改邮政编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
答:为了保证考生《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准确邮寄和及时查收,要求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完整、准确填写邮政编码、通讯地址和手机号码,并尽量选择在本市便于查收的通讯地址。
在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前,考生可以在11月1日至15日期间登录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http://www.sk.justice.gov.cn),点击进入信息管理“联系方式修改”,对报名信息“邮政编码、通讯地址、手机号码”进行修改。如果因考生填写信息有误,又不及时修改信息造成《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无法邮寄查收的,责任应当由考生自负。
第三部分 考试中应试人员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因考试正值世博会举办期间,应试人员考试前应提前关心本市世博会每日在网上发布的交通信息,熟悉考点学校所在方位和交通路线,掌握行程时间,以便考试当日能够提前到达考点学校,防止因交通管制或堵塞等特殊情况迟到无法参加考试。
二、应试人员考试前应提前准备和检查考试必须携带的用品。如准考证主证、副证、身份证件、备用黑色钢笔或黑色水笔、2B铅笔、像皮等必须物品。严禁将司法部禁止的复习资料、手机、电子通讯设备等物品带入考场。
三、开考前15分钟考生可进入考点考场,进入考点考场时应试人员应主动出示准考证,并按照要求签到,按照准考证指定的考场序号、座位号入座,将随身携带的包裹等与考试无关物品放在监考人员指定位置,将准考证主、副证、身份证统一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检查。
四、考试开考指令发出后,应试必须在30分钟内按照试卷、答卷提示,准确填写“姓名、考区、考点、准考证号、考场序号”等信息,并将试卷首页上的“条形码”揭下后粘贴到答卷的指定位置。今年考试第四卷答卷统一使用A3纸,答卷不可折叠,如因“条形码”未按时粘贴、折叠答卷,造成考试成绩评阅卷发生问题,责任应由应试人员自负。
五、开考30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允许应试人员交卷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考试试卷(答卷)带出考场;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应试人员应立刻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卷)反扣在课桌上,等待监考人员确认回收后方可离开考场。
六、考试过程中应试人员应当仔细阅读看清楚考试试卷(答题)上的相关提示和答题顺序后再进行答题,并在规定答题区域内准确填(涂)答题。答题时要注意卷面清洁,防止污损试卷造成不必要的后果。如因应试人员个人原因造成试卷(答卷)污损责任自负。对于试卷(答卷)不清楚地问题,应试人员应当举手提出。
凡违反上述规定,依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部分 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和证书颁发
问: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考试成绩合格应试人员,应当按照司法部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方式,分为网上申请和现场审核两个阶段进行。具体申请时间、地点和要求,待考试成绩公布后,由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发布通知,应试人员可在通知要求和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申请手续。应试人员未按规定时间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选择享受放宽地区政策,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到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授予颁发,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问: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如何申请法律职业资格?
答: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当在2011年7月31日前,持《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具体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