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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过司法考试却无缘于资格证

  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且通过了考试以后,再告诉相对人不符合考试录用条件,而将其拒之门外。这一误就可能误好几年,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难以估量,这让一个公民怎么接受得了?其责任由谁来承担?

  齐齐哈尔大学生王玉珠今年2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司法部,原因是,其虽然以379分的成绩通过了2008年的司法考试,但司法部却以王是在读专升本的大四学生为由,拒绝向其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法院对此未予立案,也没有书面说明理由。目前至少有200余人有相同遭遇。

  读罢这则消息,真为王玉珠等人的命运抱不平。问题是,王玉珠等人的合法权益明显地被行政部门的具体行为所侵害,我们的法律不能对此保持沉默。

  我们先来分析一下司法部有关司法考试从抽象行政行为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合理性。

  当初,司法部发布的《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这一抽象行政行为还引起了一些争议,因为它突破了法律关于“报考司法考试一般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要求,但司法部出台该政策乃人性化考虑,符合多数应届本科毕业生尤其是法律本科毕业生的利益诉求(司法考试一般每年9月份第三个星期六、星期日进行,而应届本科毕业生由于找工作的压力,难以复习应考;又由于没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就业选择也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虽不太合法,但有一定的合理性,因而得到了人们的理解。

  如果说,司法部这个打法律擦边球的政策,因为其人性化考量还有些许生命力的话,那么,歧视“专升本”之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做法,则与人性化相悖了。

  在一个法治国家里,公权力对私权利加以限制,必须有充分而正当的理由,否则,绝不可为之。奇怪的是,司法部司法考试司的工作人员虽然表示,当初让在读大四学生参加司法考试这个政策,本身就不涉及专升本的学生,但他们没说这样规定的依据和理由何在。实际上,专升本毕业的学生,和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的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就算司法部规定的这个惠民政策不惠及专升本学生有正当理由,司法部也有必要在《公告》中言明,而不能让人报考,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且通过了考试以后,再告诉相对人不符合考试录用条件,而将其拒之门外。这一误就可能误好几年,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难以估量,这让一个公民怎么接受得了?其责任由谁来承担?

  权益受侵犯还不是最糟糕的,毕竟法律还规定了救济途径。法院就是救济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我们来分析一下北京二中院的不予立案行为。《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11条进一步明确,公民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颁发司法职业资格证书本质上就是颁发许可证行为)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而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我们难以理解法院不受理王玉珠的起诉,更难以理解不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并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按诉讼法的规定,王玉珠对于不予受理的裁定,还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的这种沉默不是金,而是涉嫌侵害了当事人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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