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司法厅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根据司法部第131号公告,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4日、15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品行良好;
5、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凡户籍在我省所辖各市、州,各县、市、区的人员,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
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居住在我省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公民, 以及具有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人员,可以选择在我省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5、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的。
二、报名时间与方式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方式。报名人员通过网上填报报名信息、交纳考试费、下载打印准考证。不再进行现场确认。报名时间为6月16日至7月5日。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进行网上报名。逾期不予补报。
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报名的,可在报名期限内到报名地市、州司法局办理。
驻地偏远的军队现役人员,承诺已出具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的,可以选择在地方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具有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
现役军人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军官证、士兵证。
香港、澳门报名人员应具有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特别行政区护照;或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没有特别行政区护照、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应当具有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放弃中国国籍的相关证明。香港居民也可以具有根据香港法例第十一章《宣誓及声明条例》作出的证明其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的法定声明。
台湾报名人员应具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和台湾居民身份证;没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具有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
(二)本人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须能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上查询到。对没有查询结果的,须承诺若考试成绩合格,在规定的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时须具有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三)要求享受放宽政策的,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口簿(打印版)。
(四) 符合规定的本人近期电子证件照片(详见报名网站《电子照片制作指南》)。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报名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报报名信息,对上述报名信息做出真实有效承诺。
四、考务费
报名人员应通过网上缴纳考务费252元(甘价费[2009]49号),缴费截止时间为7月10日。考务费缴纳成功后,不得更改报名地。因报名人员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已经缴纳的考务费不再退还。
五、准考证
报名人员于9月1日至9月13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的,可在准考证打印期限内到报名地市、州司法局办理。
应试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六、考试内容和方式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分为四张试卷,前三卷为机读式选择题,考试时间180分钟,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题,考试时间210分钟。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总分600分。
七、其他
司法部将于9月16日公布国家司法考试试题,9月19日公布参考答案。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在9月19日至9月23日登录司法部网站,在“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可以作为应试人员备考依据。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咨询电话:0931—8880672 8419901 8417498
监督举报电话:0931—8960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