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 司法考试大纲 >>国际公法
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三国法增删考点

  (一)经常居所地
  新法条文:《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住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结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其主营业地。“
  注意:“交易便利”优于“便利诉讼”原则,属地管辖优于属人管辖原则。
  加Q1971736835获得更多讲义,更多优惠基础班、强化班、法条班、模考班、点评班、论述班、冲刺班全程视频,名师授课,仅需800元,加Q1971736835索取。
  (二)涉外信托的法律适用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17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7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注意:哪国的实体法律为准据法办案,就用哪国的诉讼时效规定。程序法跟着实体法。
  (三)质权的法律适用
  1、不动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动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8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3、有价证券:《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39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4、权利质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0条:“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四)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1、关于合同法律原则适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41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特定合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42条: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3、涉外仲裁协议法律适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4、侵权之债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五)涉外婚姻
  (1)结婚条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2)结婚手续:《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2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3)夫妻人身关系:第23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4)夫妻财产关系:第24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5)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第25条:“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加Q1971736835获得更多讲义,更多优惠基础班、强化班、法条班、模考班、点评班、论述班、冲刺班全程视频,名师授课,仅需800元,加Q1971736835索取。
  ”
  (6)离婚:第26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分享到:
班次名称 班次介绍 优惠价 购买
客观题精英班 1380 购买
VIP协议班 2980 购买
科举社群班 5800 购买

必要说明:支付后请联系报名老师或在线客服老师,为您及时开通课程。

关于我们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