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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大纲

 第一章 导 论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
理解:国际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熟悉: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渊源和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征内容)
第二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概述 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第二章 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范围,国际组织。的性质和一般制度。
理解: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关于国家承认与继承的规则,国家的基本权利,联合国体系,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熟悉:国家管辖权和主权豁免的规则,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主要形式和不法性的排除。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国家的要素 现代国家的主要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 平等权 自保权 管辖权)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管辖权 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 国家主权豁免)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继承)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一般制度联合国体系 非政府国际组织)
第二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形式
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归责原则 国家不法行为的要件)不法性的排除(同意 对抗与自卫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危难或紧急状态)国际责任的主要形式(终止不法行为 恢复原状 赔偿道歉 保证不再重犯 限制主权)
第三节 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国际刑事责任问题 国际赔偿责任问题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法上关于空间划分的基本依据和特点,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理解:各个区域的划分方法、范围与相互联系,领土的取得方式,边界和边 境制度,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国际法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
熟悉:有关领土、海洋、航空和外空等各领域的主要国际法规则和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领土
领土和领土主权(领土的构成  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的限制  河流制度)领土的取得方式(传统国际法的方式  现代国际实践中的新发展)边界和边境制度(边界  边境制度)两级地区的法律地位(南极地区  北极地区)
第二节  海洋法
内海及有关制度(领海基线  内海及港口制度)领海及毗连区(领海及领海制度  毗连区及有关制度)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  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群岛水域  国际海峡)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公海制度  国际海底区域制度)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
领空及其界限问题(领空的水平界限  领空的垂直界限)国际航空法体系(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  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  国际民航安全制度)外层空间法律体系(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  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
第四节  国际环境保护法
国际环境法的原则  国际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大气环境保护  海洋环境保护  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  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基本要求:
了解:国籍的概念、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国际人权法的体系和机制。理解:外国人待遇的主要模式、外交保护的主要规则。
熟悉:国籍变更的主要方式、出人境和居留的主要规则,引渡及庇护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籍
国籍的概念 国籍的取得与丧失(国籍的取得 国籍的丧失)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国人及其法律地位的概念 人境、居留和出境 外国人的待遇
外交保护(外交保护的性质 外交保护的条件和范围)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引渡   庇护
第四节 国际人权法
概述 国际人权条约体系 国际保护人权机制
第五章  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基本要求:
了解: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性质和区别,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的构 成和职务。
理解:外交特权豁免的依据,特别使团的职务与特权豁免。
熟悉:外交特权豁免和领事特权豁免的主要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外交机关(国家中央外交机关 外交代表机关)外交特权与豁免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第三节 领事关系法
领事机构的建立及其职务(领事馆组成及人员派遣 领事职务)领事特权与豁免(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第六章 条约法
基本要求:
了解:条约的特征、条约缔结的一般程序、条约修订的一般规则。
理解: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的保留,中国缔结条约的国内法程序。 熟悉:条约的效力、条约的解释,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自由同意  符合强行法规则)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约文的议定  约文的认证  同意接受条约拘束的表示)条约的保留(保留的概念与范围  保留的接受  保留的法律效果)
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
条约的生效  条约的适用(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条约适用范围  条约的冲突)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第四节  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条约的解释(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  条约解释的辅助规则)条约的修订  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原因  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程序及后果)
第七章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基本要求:
了解:解决国际争端的传统方式,和平解决争端的政治方法的性质和特点。
理解:国际争端解决的法律方法及主要国际司法机构。
熟悉:国际法院的管辖权、诉讼程序和相关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
国际争端的特点和类型 国际争端的传统解决方式(强制方法非 强制方法)政治方法和国际组织方式
第二节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仲裁(仲裁的一般规则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法院方式(国际法院 国际海洋法法庭)
第八章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基本要求:
了解: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体系;战争法律状态的开始、结束与后果。
理解: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对战争犯罪惩处的国际实践的发展。
熟悉:国际法对作战手段的限制规则,对战时平民及受难者保护的有关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战争的概念 战争法体系)战争状态与战时中立(战争的开始 战争的结束 战时中立)
第二节 对作战手段的限制和对战时平民及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对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第三节 战争犯罪
战争犯罪的概念 惩罚战争犯罪的主要国际司法实践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0年9 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人境管理法
(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 自2013 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公布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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